問題詳情

17 土地法第 104 條有關優先購買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一價格優先購買之權
(B)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五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
(C)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之優先購買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D)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優先購買權人得 向出賣人請求損害賠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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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Kelly】評論

【土地法 第 104 條】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