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lly】評論
【土地法 第 97 條】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A)為限。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前項所定標準強制減定(B)之。【土地法施行法 第 25 條】土地法第九十七條所謂土地及建築物之總價額,土地價額依法定地價(C),建築物價額依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估定之價額(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