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縣之副縣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人口在 150 萬人以上之縣,得增置副縣長 2 人
(B)人口在 200 萬人以上之縣,準用直轄市規定,置副縣長 3 人
(C)人口在 100 萬人以上之縣,得增置副縣長 1 人
(D)人口在 250 萬人以上之縣,準用直轄市規定,得增置副縣長 1 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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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每分每秒都在創造,再創造】評論

第 4 條 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

Yo】評論

地方制度法-縣市政府組織第56條人口在125萬以上之縣市,得增設副縣市長1人。第4條規定縣市人口達200萬以上,準用直轄市規定。第55條直轄市置副市長2人。人口在250萬以上,得增置副市長1人。---->人口在250萬以上,可有3位副市長,襄助市長處理市政。

Maggie】評論

(B)人口在 200 萬人以上之縣,準用直轄市規定,置副縣長 3 人→直轄市的副市長不一定都是三人,人口有超過250萬,才會是3人(原本2人,超過250萬+1)。因此縣準用直轄市規定的話,也要人口滿250萬,副縣長才會是3人。(D)參照地方制度法§4Ⅱ→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34 議會及代表會開會日數§54 議會之組織自治條例擬定§55 直轄市長任期、副市長、秘書長及一級主管之任免§62 地方自治政府之組織自治條例擬定§66 國稅等之分配§67 收入支出之法源

狐獴吃芒果】評論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市(副)長市長1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屆置副市長2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250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1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14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縣(市)長1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屆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13職等人口在125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鄉(鎮、市)長1人,對外代表該鄉(鎮、市),綜理鄉(鎮、市)政,由鄉(鎮、市)民依法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