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實施區段徵收時,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對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何時終止?
(A)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時
(B)接到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時
(C)申請之抵價地經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登記完畢時
(D)申請之抵價地經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完成點交時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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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lly】評論

土地徵收條例 第 40 條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對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接到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時終止。經核定發給抵價地或已領竣徵收補償地價之土地所有權人,得向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改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或發給抵價地,經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徵得需用土地人同意後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