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lly】評論
【土地稅法 第 3 條】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如左:一、土地所有權人。二、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三、承領土地,為承領人。四、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D)。前項第一款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A);其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B);田賦以共有人所推舉之代表人為納稅義務人,未推舉代表人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土地稅法 第 3-1 條】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