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 關於聲請再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聲請再審,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B)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於判決確定後,經過 20 日者,不得為之
(C)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得聲請再審
(D)聲請再審應由檢察總長提起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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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Yan Gachi】評論

第 429-1 條 聲請再審,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狀於法院,並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於聲請再審之情形,準用之。 第 420 條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看完整詳解

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按再審之聲請,經法院認無再審理由,...

JeanneSky】評論

(B)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於判決確定後,經過 20 日者,不得為之     經過刑法第80條第1項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得為之。比較:  刑事案件聲請再審有無期間的限制?原則上,刑事案件聲請再審並無期間的限制,判決確定後發現有再審的原因者,得隨時聲請再審,且依刑事訴訟法第423條之規定,即便刑罰已執行完畢或不受執行時,亦得為之。但如有下列兩種情形,聲請再審的期間應有限制: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除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4條)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於判決確定後,經過刑法第80條第1項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得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5條)(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21條、第423條、第424條、第425條)資料來源: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4-2659-74f6c-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