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3 甲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的方法向乙詐欺取財得款新臺幣 1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數罪併罰 (B)甲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 (C)甲
【評論內容】
資料來源: 法律百科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rime-penalty/232
【評論主題】50 關於聲請再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聲請再審,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B)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於判決確定後,經過 20 日者,不得為之 (C)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得聲請再審
【評論內容】(B)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於判決確定後,經過 20 日者,不得為之 經過刑法第80條第1項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得為之。比較: 刑事案件聲請再審有無期間的限制?
原則上,刑事案件聲請再審並無期間的限制,判決確定後發現有再審的原因者,得隨時聲請再審,且依刑事訴訟法第423條之規定,即便刑罰已執行完畢或不受執行時,亦得為之。但如有下列兩種情形,聲請再審的期間應有限制: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除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4條)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於判決確定後,經過刑法第80條第1項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得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5條)(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21條、第423條、第424條、第425條)資料來源: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4-2659-74f6c-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