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 受命法官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時,不得為下列何事項之處理?
(A)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
(B)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
(C)關於爭議證據能力有無之認定,由受命法官直接裁定
(D)命提出證物或可為證據之文書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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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Yan Gachi】評論

第 273 條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一、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二、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及決定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三、案件及證據之重要爭點。四、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五、曉諭為證據調查之聲請。六、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七、命提出證物或可為證據之文書。八、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於前項第四款之情形,法院依本法之規定認定無證據能力者,該證據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之。前條之規定,於行準備程序準用之。第一項程序處理之事項...

Tiffany Fu】評論

第 2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