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關於自由心證與裁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審判長為裁判時,應斟酌調查事實之結果,依合議庭全體法官多數決之 自由心證,判斷當事人陳述之真偽
(B)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 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C)法官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受當事人不爭執事實之拘束
(D)通常訴訟事件之原告為訴訟標的之捨棄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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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Yan Gachi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222 條 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看完整詳解

【用戶】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

【用戶】Zo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222條(判決之實質要件~自由心證)﹝1﹞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A)﹝2﹞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B)﹝3﹞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4﹞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C)法官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受當事人不爭執事實之拘束(民訴是以當事人進行主義)第434條之1(判決書僅記載主文之情形)﹝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一、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D)指的是簡易訴訟,通常訴訟不適用。二、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捨棄上訴權者。三、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履行判決所命之給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