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原告於本案經第一審終局判決後撤回起訴,3 個月後就同一事件於有管轄權之另一法院再為起訴,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A)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B)以裁定移送原判決法院
(C)以裁定命補正
(D)以裁定駁回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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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Dolly】評論

Q:...終局判決後撤回起訴,3 個月後就同一事件於有管轄 權之另一法院再為起訴....?第 249 條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審判權,不能依法移送。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七、當事人就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起訴違背第二百.....看完整詳解

whappy501】評論

告於本案經第一審終局判決後撤回起訴,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