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A 主張 B 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大門前出言辱罵 A,侵害 A 之名譽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經分由該法院法官甲獨任審理。關 於法官迴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 為甲之前配偶,因原有婚姻關係已消滅,非屬甲應自行迴避事由
(B)甲見聞 A 及 B 之爭吵過程,雖未到場作證陳述,仍為本件訴訟之潛在 證人,屬甲應自行迴避事由
(C) B 為甲親姐之配偶之父,因 B 為甲三親等內之姻親,屬甲應自行迴避 事由
(D)甲於轉任法官前執行律師業務,曾於另案為 A 之訴訟代理人,非屬甲 應自行迴避事由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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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葉明翰】評論

【民事訴訟法32條】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A) 為甲之前配偶,因原有婚姻關係已消滅,非屬甲應自行迴避事由 (x)依據...

】評論

同父二親等 , 同祖父四親等 , 同曾祖父六親等 , 同玄祖父八親等七八親等坦白說算蠻遙遠的有時候連法官本身都不知悉原告被告會知悉也算是奇蹟

貓奴老爹】評論

(C) B 為甲親姐之配偶之父甲的姊姊->血親姐姐的配偶->姻親(血親之配偶)姊姊配偶之父 -> 非姻親(血親之配偶之血親)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