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葉明翰】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42 檢察官偵辦被告甲涉嫌殺人案件,經傳喚證人乙到庭,並加以訊問後,認為乙涉有教唆甲殺人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甲為虛偽陳述之可能性,除依法踐行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之告知義務外,為達到 聲請羈押之目

【評論內容】

一般來說,要羈押必須有【拘捕前置主義】

也就是拘提或逮捕後,才可以聲請羈押犯罪嫌疑人。

而本題因為是檢察官「傳喚」到案,所以不能依照刑事訴訟法第93條聲請羈押。

只能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因此這題只能選「逮捕」,而不能選拘提。

【評論主題】2 A 主張 B 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大門前出言辱罵 A,侵害 A 之名譽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經分由該法院法官甲獨任審理。關 於法官迴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 為甲之前配偶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32條】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A) 為甲之前配偶,因原有婚姻關係已消滅,非屬甲應自行迴避事由 (x)依據...

【評論主題】18 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經第一審判決乙應給付甲200萬元,駁回甲其餘請求。甲、乙就其敗訴部分均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嗣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甲具狀表示兩造於訴訟外已達成和解

【評論內容】法條其他人有貼了,這邊就不貼了。 (A) 甲撤回上訴,縱然乙未撤回上訴,仍得請求退還甲於第二審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因為83條,所以「撤回上訴」可以返還三分之二 (題目給出時機點:言詞辯論終結前),所以適用~ 至於什麼情況不返還? 這裡就很有趣了依據台灣高等法院89年11月份法律座談會討論結果,如果是第二審「撤回起訴」時會有兩種結果 情況A,上訴人(第一審原告) 於第二審撤回其訴,則上訴人可否生請返還裁判費?簡而言之,因為立法理由是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是不必要之訴訟,減輕法院負擔所以採取乙說,有83條的適用,上訴人(第一審原告)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得於三個月內聲請返還三分之二裁判費。 情況B,被上...

【評論主題】5 甲係乙之債權人,得知乙與丙成立贈與契約以脫產規避債權,甲遂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提起撤銷贈與契約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丙如果對甲為訴訟標的之認諾,其認諾不生效力(B)甲如果單獨對丙撤回起

【評論內容】

書中是寫說,並無一定判斷標準,不過邏輯通了,不難回答

考題常見的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有以下幾種:1.請求分割共有物 (因公同共有需合一確定)(遺產繼承分割前為公同共有)2.請求撤銷詐害債權之行為 (詐欺之範圍、時間與債權需合一,只起訴1人不完整)3.請求返還對被繼承人所積欠借款4.撤銷婚姻之訴須合一確定。而本題所提到的乙丙成立贈與契約以脫產來規避債權,對甲來說就是詐害行為

屬於第2點的詐害債權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