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明翰】評論
書中是寫說,並無一定判斷標準,不過邏輯通了,不難回答考題常見的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有以下幾種:1.請求分割共有物 (因公同共有需合一確定)(遺產繼承分割前為公同共有)2.請求撤銷詐害債權之行為 (詐欺之範圍、時間與債權需合一,只起訴1人不完整)3.請求返還對被繼承人所積欠借款4.撤銷婚姻之訴須合一確定。而本題所提到的乙丙成立贈與契約以脫產來規避債權,對甲來說就是詐害行為屬於第2點的詐害債權的範圍。
【已上榜~又上榜~再上榜】評論
速解1.撤銷贈與契約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2.固有必共同訴訟 => 同勝同敗,全體利益共享,不利益則全體不生效。 3.認諾=>導致敗訴,為不利益,故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