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甲係乙之債權人,得知乙與丙成立贈與契約以脫產規避債權,甲遂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提起撤銷贈與契約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如果對甲為訴訟標的之認諾,其認諾不生效力
(B)甲如果單獨對丙撤回起訴,其撤回僅對丙發生效力
(C)如果訴訟過程中,乙抗辯其所為贈與對甲之債權不生損害,此防禦方法僅對乙發生效力
(D)法院判決甲勝訴而撤銷乙、丙間之贈與契約,丙捨棄上訴,僅乙提起上訴,第二審之審理範圍僅限於甲對乙的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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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葉明翰】評論

書中是寫說,並無一定判斷標準,不過邏輯通了,不難回答考題常見的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有以下幾種:1.請求分割共有物 (因公同共有需合一確定)(遺產繼承分割前為公同共有)2.請求撤銷詐害債權之行為 (詐欺之範圍、時間與債權需合一,只起訴1人不完整)3.請求返還對被繼承人所積欠借款4.撤銷婚姻之訴須合一確定。而本題所提到的乙丙成立贈與契約以脫產來規避債權,對甲來說就是詐害行為屬於第2點的詐害債權的範圍。

已上榜~又上榜~再上榜】評論

速解1.撤銷贈與契約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2.固有必共同訴訟 => 同勝同敗,全體利益共享,不利益則全體不生效。 3.認諾=>導致敗訴,為不利益,故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