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wer】評論
第 77-19 條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下列第一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第二款至第七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一、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A)三、聲請回復原狀。(D)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五、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六、(刪除)七、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第 77-17 條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七十七條之十.....看完整詳解
【snoopy75smb】評論
(A)聲請駁回訴訟參加(X;1000 ★。★★ ...
【Yan Gachi】評論
第 77-20 條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第 77-22 條依第四十四條之二請求賠償之人,其裁判費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部分暫免徵收。依第四十四條之三規定請求者,免徵裁判費。依第一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第 44-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