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關於依家事事件法所作成之本案裁判及其執行名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命相對人給付扶養費時,關於給付方法,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
(B)暫時處分之執行,原則上得不待當事人之聲請,由法院依職權為之
(C)法院命相對人給付贍養費而為分期給付之裁定者,得酌定逾期不履行時,喪失期限利益之範圍或條件
(D)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分期給付贍養費,而有一期未完全履行時,債權人就其餘履行期尚未屆至部分,亦得聲請強制執行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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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Hower】評論

第 100 條法院命給付家庭生活費、扶養費或贍養費之負擔或分擔,得審酌一切情況,定其給付之方法,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A)前項給付,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必要時並得命提出擔保。法院命分期給付者,得酌定遲誤一期履行時,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之範圍或條件。法院命給付定期金者,得酌定逾期不履行時,喪失期限利益之範圍或條件(C),並得酌定加給之金額。但其金額不得逾定期金每期金額之二分之一。第.....看完整詳解

igloo】評論

A家事事件法100條第一項法院命給付家庭...

snoopy75smb】評論

(A)法院命相對人給付扶養費時,關於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