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關於刑事訴訟法所定之協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法院仍得為協商判決
(B)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法院仍得為協商判決
(C)法院認定之事實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者,法院仍得為協商判決
(D)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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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Yan Gachi】評論

第 455-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 一、有前條第二項之撤銷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者。 二、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三、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 四、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 五、法院認定之事實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者。 六、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七、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看完整詳解

snoopy75smb】評論

(A)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法...

金鷹榜】評論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4條:(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