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到最後!!】評論
第 13 條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受刑人不得拒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一、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欠缺辨識能力,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D)二、現罹患疾病,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C)三、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二月。四、罹患法定傳染病,因執行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五、衰老、身心障礙,不能於監獄自理生活。(B)
【Cheng】評論
第 13 條 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受刑人不得拒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