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經第一審判決乙應給付甲200萬元,駁回甲其餘請求。甲、乙就其敗訴部分均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嗣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甲具狀表示兩造於訴訟外已達成和解,因此撤回其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撤回上訴,縱然乙未撤回上訴,仍得請求退還甲於第二審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B)甲撤回其撤回上訴之意思表示時,第二審法院仍應繼續審理本件訴訟
(C)本件訴訟因甲具狀表示兩造達成和解,則和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本件全部第二審程序即為終結
(D)甲因撤回上訴,即喪失其上訴權,就第一審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即無從以任何方式再聲明不服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52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igloo】評論

(B)甲撤回其撤回上訴之意思表示時,第二...

Yan Gachi】評論

第 83 條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第 459 條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時,法院應即通知視為已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命其於十日內表示是否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亦撤回上訴。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撤回上訴準用之。第 262 條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

lain13413】評論

(A)對,同造上訴人均撤回上 訴即可聲請退費,非謂須兩造上訴人均撤回上訴。最高法院103台年度台抗字第976號民事裁定一、按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 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又原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 其訴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 二。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 四條第二項及第八十三條第一、二項規定甚明。二、是同造當事人倘 已全部與他造和解或撤回其上訴者,即得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 繳裁判費三分之二。至本院九十五年度第七次民事庭會議所稱: 必該訴訟全部因上訴人撤回上訴等語,係指同造上訴人均撤回上 訴而言,非謂須兩造上訴人均撤回上訴。資料來源:司法院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葉明翰】評論

法條其他人有貼了,這邊就不貼了。 (A) 甲撤回上訴,縱然乙未撤回上訴,仍得請求退還甲於第二審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因為83條,所以「撤回上訴」可以返還三分之二 (題目給出時機點:言詞辯論終結前),所以適用~ 至於什麼情況不返還? 這裡就很有趣了依據台灣高等法院89年11月份法律座談會討論結果,如果是第二審「撤回起訴」時會有兩種結果 情況A,上訴人(第一審原告) 於第二審撤回其訴,則上訴人可否生請返還裁判費?簡而言之,因為立法理由是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是不必要之訴訟,減輕法院負擔所以採取乙說,有83條的適用,上訴人(第一審原告)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得於三個月內聲請返還三分之二裁判費。 情況B,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