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許政峯】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47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出租人與承租人因發生耕地租佃爭議,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作成調處結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服調處者得提起訴願 (B)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調處為訴

【評論內容】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26 條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前項爭議案件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經調解、調處成立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給予書面證明。

【評論主題】24 租賃住宅服務業區分為「代管業」及「包租業」,下列有關兩業差異之說明,何者錯誤? (A)代管業係受出租人(房東)之委託,對出租人所有之租賃住宅進行管理 業務,屬「代理房東管理」性質;包租業係承租租

【評論內容】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3 條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租賃住宅:指以出租供居住使用之建築物。二、住宅租賃契約(以下簡稱租賃契約):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建築物租與他方居住使用,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三、租賃住宅服務業:指租賃住宅代管業及租賃住宅包租業。四、租賃住宅代管業(以下簡稱代管業):指受出租人之委託,經營租賃住宅管理業務(以下簡稱代管業務)之公司。五、租賃住宅包租業(以下簡稱包租業):指承租租賃住宅並轉租,及經營該租賃住宅管理業務(以下簡稱包租業務)之公司。六、租賃住宅管理業務:指租賃住宅之屋況與設備點交、收租與押金管理、日常修繕維護、糾紛協調處理及其他與租賃住宅管理有關之事項。七、營業處所:指租賃住宅服務業經營代管業務或包租業務之店面或辦公室等固定場所。八、租賃住宅管理人員:指租賃住宅服務業依本條例規定所置從事代管業務或包租業務之人員。九、轉租:指承租租賃住宅,以其全部或一部租與他人居住使用,他人支付租金之租賃行為。十、轉租人:指以其租用之住宅全部或一部租與他人居住者。十一、次承租人:指支付租金租用他人承租之租賃住宅供居住使用者。十二、租賃住宅服務當事人:指代管業服務之委託人及承租人,或包租業服務之出租人及次承租人。十三、押金:指承租人為擔保租賃住宅之損害賠償行為及處理遺留物責任,預為支付之金錢。

【評論主題】18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前已無爭議,主管機關因而未舉行聽證即行核定,此時該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之效力為下列何者? (A)無效 (B)效力未定 (C)應補正 (D)有效

【評論內容】都市更新條例。第 33 條各級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核定發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前,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舉行聽證;各級主管機關應斟酌聽證紀錄,並說明採納或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一、於計畫核定前已無爭議。二、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經更新單元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三、符合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或第三款之情形。四、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但書後段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經更新單元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不服依前項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評論主題】17 因農地重劃導致農育權不能達其設定目的,農育權人得以農育權視為消滅為理由請求土地所有權人支付相當之補償,其請求權行使之期間為下 列何者? (A)重劃分配確定之日起 1 年 (B)重劃分配確定之日起

【評論內容】

農地重劃條例。第 31 條

因重劃致地上權、農育權或永佃權不能達其設定之目的者,各該權利視為消滅。地上權人、農育權人或永佃權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當之補償。前項請求權之行使,應自重劃分配確定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評論主題】8 下列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制定自治法規之敘述,何者錯誤? (A)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 (B)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 法定

【評論內容】

地方制度法 第 28 條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第 27 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第 26 條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評論主題】4 依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規定,直轄市土地行政屬於下列何項之自治事項?(A)組織及行政管理事項 (B)社會服務事項 (C)財政事項 (D)經濟服務事項

【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一、關於組織及行政管理事項如下:(一)直轄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二)直轄市組織之設立及管理。(三)直轄市戶籍行政。(四)直轄市土地行政。(五)直轄市新聞行政。二、關於財政事項如下:(一)直轄市財務收支及管理。(二)直轄市稅捐。(三)直轄市公共債務。(四)直轄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三、關於社會服務事項如下:(一)直轄市社會福利。(二)直轄市公益慈善事業及社會救助。(三)直轄市人民團體之輔導。(四)直轄市宗教輔導。(五)直轄市殯葬設施之設置及管理。(六)直轄市調解業務。四、關於教育文化及體育事項如下:(一)直轄市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二)直轄市藝文活動。(三)直轄市體育活動。(四)直轄市文化資產保存。(五)直轄市禮儀民俗及文獻。(六)直轄市社會教育、體育與文化機構之設置、營運及管理。五、關於勞工行政事項如下:(一)直轄市勞資關係。(二)直轄市勞工安全衛生。六、關於都市計畫及營建事項如下:(一)直轄市都市計畫之擬定、審議及執行。(二)直轄市建築管理。(三)直轄市住宅業務。(四)直轄市下水道建設及管理。(五)直轄市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六)直轄市營建廢棄土之處理。七、關於經濟服務事項如下:(一)直轄市農、林、漁、牧業之輔導及管理。(二)直轄市自然保育。(三)直轄市工商輔導及管理。(四)直轄市消費者保護。八、關於水利事項如下:(一)直轄市河川整治及管理。(二)直轄市集水區保育及管理。(三)直轄市防洪排水設施興建管理。(四)直轄市水資源基本資料調查。九、關於衛生及環境保護事項如下:(一)直轄市衛生管理。(二)直轄市環境保護。十、關於交通及觀光事項如下:(一)直轄市道路之規劃、建設及管理。(二)直轄市交通之規劃、營運及管理。(三)直轄市觀光事業。十一、關於公共安全事項如下:(一)直轄市警政、警衛之實施。(二)直轄市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三)直轄市民防之實施。十二、關於事業之經營及管理事項如下:(一)直轄市合作事業。(二)直轄市公用及公營事業。(三)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合辦之事業。十三、其他依法律賦予之事項。

【評論主題】5.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經地政機關依法列冊管理期滿,仍未聲請登記者,該土地如何處置?(A)由地政機關標售 (B)逕為國有土地之登記(C)囑託繼承登記 (D)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評論內容】土地法73-1已修法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及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個月,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