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租賃住宅服務業區分為「代管業」及「包租業」,下列有關兩業差異之說明,何者錯誤?
(A)代管業係受出租人(房東)之委託,對出租人所有之租賃住宅進行管理 業務,屬「代理房東管理」性質;包租業係承租租賃住宅後,轉租給他 人居住使用,並對該租賃住宅進行管理業務,屬「二房東自行管理」並 非受託管理性質
(B)代管業經營「租賃住宅管理業務」包含租賃住宅之屋況與設備點交、收 租及押金管理、日常修繕維護、糾紛協調處理等事項;包租業經營範圍 除「租賃住宅管理業務」外,尚須有租賃住宅「承租及轉租」行為,即 包租業應分別與出租人(房東)及次承租人(房客)簽訂租賃契約,故 較代管業增加租賃契約責任之履行
(C)代管業係以收取約定之代管費用為服務報酬;包租業係獲取承租後轉租 之租金差額,且須負擔承租後未轉租之閒置損失等風險
(D)代管業為居間及管理性質,屬一次性服務;而包租業為租賃及管理性質, 屬連續性服務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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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許政峯】評論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3 條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租賃住宅:指以出租供居住使用之建築物。二、住宅租賃契約(以下簡稱租賃契約):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建築物租與他方居住使用,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三、租賃住宅服務業:指租賃住宅代管業及租賃住宅包租業。四、租賃住宅代管業(以下簡稱代管業):指受出租人之委託,經營租賃住宅管理業務(以下簡稱代管業務)之公司。五、租賃住宅包租業(以下簡稱包租業):指承租租賃住宅並轉租,及經營該租賃住宅管理業務(以下簡稱包租業務)之公司。六、租賃住宅管理業務:指租賃住宅之屋況與設備點交、收租與押金管理、日常修繕維護、糾紛協調處理及其他與租賃住宅管理有關之事項。七、營業處所:指租賃住宅服務業經營代管業務或包租業務之店面或辦公室等固定場所。八、租賃住宅管理人員:指租賃住宅服務業依本條例規定所置從事代管業務或包租業務之人員。九、轉租:指承租租賃住宅,以其全部或一部租與他人居住使用,他人支付租金之租賃行為。十、轉租人:指以其租用之住宅全部或一部租與他人居住者。十一、次承租人:指支付租金租用他人承租之租賃住宅供居住使用者。十二、租賃住宅服務當事人:指代管業服務之委託人及承租人,或包租業服務之出租人及次承租人。十三、押金:指承租人為擔保租賃住宅之損害賠償行為及處理遺留物責任,預為支付之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