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依土地法規定,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經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如何處理?
(A)應即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申請登記,逾期仍未申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15年
(B)應即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逾期仍未申請登記者,將該土地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C)應即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逾期仍未申請登記者,將該土地逕為國有之登記
(D)應即將該土地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 定應繼分領取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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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dv6kimo】評論

土地法73-1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

努力向前走】評論

土地法73-1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十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