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出租人為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而終止租約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出租人實際收回耕地屆滿1年後,不依照使用計畫建築使用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予以徵收
(B)出租人應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
(C)出租人應就申請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預計土地增值稅,並按該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 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給予承租人補償
(D)終止耕地租約時,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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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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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A)出租人實際收回耕地屆滿1年後,不依照使用計畫建築使用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予以徵收(照價收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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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A)出租人實際收回耕地屆滿1年後,不依照使用計畫建築使用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予以徵收(照價收買)

【用戶】WEB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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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平均地權條例第 76 條出租耕地經依法編...

【用戶】WEB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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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平均地權條例第 76 條出租耕地經依法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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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出租人實際收回耕地屆滿1年後,不依照使用計畫建築使用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予以徵收(照價收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