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依土地法規定,使用基地建築房屋之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如何決定?
(A)以抽籤定之
(B)以登記先後定之
(C)由當事人自行協議定之
(D)由地政機關調處定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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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dv6kimo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土地法104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

【用戶】dv6kimo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土地法104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

【用戶】Maggie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土地法第34條之1債權效力的優先購買權,接到出賣通知後十五日內不表示,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有多優先購買權人要行使優先購買權,以應有部分比例共同購買訂之。土地法第104條和第107條都是物權效力的優先購買權,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有多優先購買權人要行使優先購買權,以物權登記先後順序購買定之。同時有物權效力和債權效力的優先購買權,物權效力大於債權效力。民法第824條變賣共有物,有兩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