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dv6kimo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土地法104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
【用戶】Maggie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土地法第34條之1債權效力的優先購買權,接到出賣通知後十五日內不表示,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有多優先購買權人要行使優先購買權,以應有部分比例共同購買訂之。土地法第104條和第107條都是物權效力的優先購買權,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有多優先購買權人要行使優先購買權,以物權登記先後順序購買定之。同時有物權效力和債權效力的優先購買權,物權效力大於債權效力。民法第824條變賣共有物,有兩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