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依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之意旨,下列有關形成公用地役關係私有既成道路之敘述,何者錯誤?
(A)該私有既成道路性質屬他有公物
(B)已構成土地所有權人之特別犧牲,國家自應依法律規定辦理徵收補償
(C)該既成道路具有民法不動產役權之關係
(D)公用地役關係成立要件之一必須為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未為反對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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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評論

與民法上地役權之概念有間,久為我國法制所承認(參照本院釋字第二五五號解釋、行政法院四十五年判字第八號及六十一年判字第四三五號判例)

lin】評論

私有既成道路存有公用地役關係,與私法之不動產役權不同摘自:高點土地行政大意解題一本通

努力向前走】評論

民法第 852 條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前項情形,需役不動產為共有者,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或對於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為他共有人之利益,亦生效力。向行使不動產役權取得時效之各共有人為中斷時效之行為者,對全體共有人發生效力。解釋字號:釋字第 400 號解釋日期:民國 85 年 04 月 12 日解釋文: 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如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既成道路...

黃珞雅】評論

此與既成道路係供不特定之公眾通行之目的並無妨礙,是以,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與該土地設定民法上之地役權,分屬二事,不能認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與否有混同或消滅地役權之效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中簡字第 1308 號、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度上字第586 號判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