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外國人經我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而取得之土地,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亦未於直轄市、縣(市)政府通知之期限內自行出售者,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土地法規定得如何處理?
(A)依法徵收
(B)依法照價收買
(C)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按其取得原價強制收購後,登記為國有
(D)逕為標售,所得價款發還土地所有權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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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azbbo】評論

依據土地法第17條: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

lin】評論

土地法20條外國人依前條需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土地有變更用途或為繼承以外之移轉時,亦同。其依前條第一項第八款取得者,並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前項之准駁,應於受理後十四日內為之,並於核准後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外國人依前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取得土地,應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因故未能依核定期限使用者,應敘明原因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其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三年內出售。逾期未出售者,得逕為標售,所得價款發還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上有改良物者,得併同標售。前項標售之處理程序、價款計算、異議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