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依司法院釋字第772號解釋,人民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規定,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對此准駁決定不服時,應如何救濟?
(A)由民事法院審理
(B)由行政法院審理
(C)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調處
(D)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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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Kuo Hao】評論

釋字第772號【人民申請讓售國有財產爭議...

小多】評論

司法院釋字772號  人民申請讓售國有財...

黃珞雅】評論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起更名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分支機構,就人民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規定,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准駁決定,屬公法性質,人民如有不服,應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其訴訟應由行政法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