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重新規定地價時,有關申報地價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者,應由合法繼承人申報
(B)分別共有土地,由所有權人按應有部分單獨申報地價
(C)公同共有土地,如無管理人時,由過半數之共有人申報
(D)公有土地以各該宗土地之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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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dv6kimo】評論

平細19分別共有土地,由所有權人按應有部分單獨申報地價。公同共有土地,由管理人申報地價;如無管理人者,由過半數之共有人申報地價。法人所有之土地,由其代表人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者,應由合法繼承人檢具經切結之繼承系統表申報地價。平細21公有土地及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照價收買之土地,以各該宗土地之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免予申報。但公有土地已出售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公地管理機關應徵詢承購人之意見後,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辦理申報地價。

Kuo Hao】評論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公有土地...

Ocean】評論

公有土地以各該宗土地之公告地價為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