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v6kimo】評論
平細19分別共有土地,由所有權人按應有部分單獨申報地價。公同共有土地,由管理人申報地價;如無管理人者,由過半數之共有人申報地價。法人所有之土地,由其代表人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者,應由合法繼承人檢具經切結之繼承系統表申報地價。平細21公有土地及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照價收買之土地,以各該宗土地之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免予申報。但公有土地已出售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公地管理機關應徵詢承購人之意見後,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辦理申報地價。
【Kuo Hao】評論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公有土地...
【Ocean】評論
公有土地以各該宗土地之公告地價為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