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依土地法規定,繼承登記逾期未辦理、並經公告限期聲請,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期間為多少年?
(A)一
(B)五
(C)九
(D)十五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e175369】評論

土地法 第 73-1 條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