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moler Teac】評論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1條(同官等高一職等任用資格之取得) 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1) 二年列甲等者。 (2 ) 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前項所稱任本職等年終考績,指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理之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但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得予以併計取得該併資之較低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1條(同官等高一職等任...
【凱】評論
105年屬於另予考績不算106年年終考績甲等--->107年甲等就可以自108年取得高一職等107年年終考績乙等--->108年甲等或乙等都可以自109年取得高一職等108年年終考績甲等--->自109年起取得高一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