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mous2001】評論
第 2 條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D)未經機關許可出任學會理事沒在規定之內
【衝刺中】評論
第2條﹝1﹞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Shawn Lin】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 第2條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B)選項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A)選項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9條I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 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