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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第14 條之1 所稱「離職」之認定標準:銓敘部97 年5 月19 日部法一字第0972917700 號令有關公務員服務法第14 條之1 所稱之「離職」,係指退休(職)、辭職(C)、資遣(A)、免職(B)、調職、停職及休職等原因離開其職務,而離開前之職務與營利事業有直接相關者而言。 公務員服務法第 14-1 條 (離職後任職之限制)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