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之 1 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依實務見解,本條所稱離職,不包含下列何者?
(A)資遣
(B)免職
(C)辭職
(D)留職停薪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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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最佳姐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第14 條之1 所稱「離職」之認定標準:銓敘部97 年5 月19 日部法一字第0972917700 號令有關公務員服務法第14 條之1 所稱之「離職」,係指退休(職)、辭職(C)、資遣(A)、免職(B)、調職、停職及休職等原因離開其職務,而離開前之職務與營利事業有直接相關者而言。 公務員服務法第 14-1 條 (離職後任職之限制)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