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努力不懈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A)事實於法院已顯著者 → 民訴法第278條第1項:「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故此情形當事人無庸舉證。(B)法院職務上所已知之事實 → 同(A)項理由,無須由當事人舉證。(C)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自認者 → 民訴法第279條第1項:「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看完整詳解
【用戶】努力不懈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A)事實於法院已顯著者 → 民訴法第278條第1項:「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故此情形當事人無庸舉證。(B)法院職務上所已知之事實 → 同(A)項理由,無須由當事人舉證。(C)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自認者 → 民訴法第279條第1項:「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看完整詳解
【用戶】ckvhome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A)事實於法院已顯著者(民訴278):無庸當事人舉證(B)法院職務上所已知之事實(民訴278):無庸當事人舉證(C)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自認者(民訴280I):無庸當事人舉證(D)法院就其所不知之外國法規認無必要依職權調查者(民訴283):由當事人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