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1 在甲基於某買賣契約起訴,請求判決命被告乙交付買賣標的物 A 屋之事件(本訴訟),關於準備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審理本訴訟之受命法官整理有關系爭買賣契約已否成立之爭點後,如經合議庭授權即得訊問甲所聲請訊問之證人丙
(B)在本訴訟之爭點為買賣契約已否成立及 A 屋已否由乙交付予甲之情形,如果兩造已合意由受命法官一人就有關該契約已否成立之爭點事實訊問證人丙,則該受命法官就 A 屋已否交付之爭點事實亦得調查證據
(C)在本訴訟之爭點為買賣契約已否成立及 A 屋已否由乙交付予甲之情形,兩造得合意要求受訴法院就該契約已否成立之事實僅訊問證人丙,而就 A 屋已否交付之事實僅訊問證人丁,然後進行本案辯論並為本案判決
(D)本訴訟之受命法官不得容許兩造所委任為訴訟代理人之律師,在其事務所自行協商並整理爭點後向受訴法院陳明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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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ckvhome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A)審理本訴訟之受命法官整理有關系爭買賣契約已否成立之爭點後,不得訊問甲所聲請訊問之證人丙(民訴270III):以270III情形為限之調查(B)在本訴訟之爭點為買賣契約已否成立及 A 屋已否由乙交付予甲之情形,如果兩造已合意由受命法 官一人就有關該契約已否成立之爭點事實訊問證人丙,該受命法官就 A 屋已否交付之爭點事實不得調查證據(民訴270III(4)):因為調查不能超越當事人合意之範圍。(C)在本訴訟之爭點為買賣契約已否成立及 A 屋已否由乙交付予甲之情形,兩造得合意要求受訴法院 就該契約已否成立之事實僅訊問證人丙,而就 A 屋已否交付之事實僅訊問證人丁,然後進行本案 辯論並為本案判決:基於辯論主義(D)本訴訟之受命法官得容許兩造所委任為訴訟代理人之律師,在其事務所自行協商並整理爭點後向受訴法院陳明 .(民訴268-1II、270-1II、271-1):基於程序選擇權之法理。

【用戶】ckvhome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A)審理本訴訟之受命法官整理有關系爭買...

【用戶】wangchauyau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原則:準備程序主要以闡明訴訟關係、整理爭點為止。例外:法院命於準備程序調查證據、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於言詞辯論期間調查顯有困難。A直接審理主義:準備程序以270第3項為限,合議庭授權必須符合270第3項之例外。C程序選擇權:證據契約為實務及學說肯認。D程序選擇權:270-1第3項,可以。

【用戶】HSIEN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A第 270 條第三項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不得以合議庭授權)一、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二、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三、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四、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B既僅合意就「契約是否成立」此事實調查,受命法官即應於此事實範圍內調查。C「證據契約」,係當事人雙方若基於合意,在其所訂立之契約中附加約定,將法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變更或調整者之附加之舉證責任分配契約。倘其內容無礙於公益,且非屬法院依職權應調查之事項,及不侵害法官對證據評價之自由心證下,並在當事人原有自由處分之權限內,基於私法上契約自由及訴訟法上辯論主義與處分權主義之原則,應承認其效力,以尊重當事人本於權利主體與程序主體地位合意選擇追求訴訟經濟之程序利益。D程序選擇權,容許其自行協商並整理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