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丙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聘僱乙女,遭到主管機關以妨害本國人就業機會為由而拒絕,若主管機關對丙公司拒絕聘僱甲女的行為進行裁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丙公司不能作為基本權利的主體(B)丙公司締結契約的自由可

【評論內容】

釋字第486解釋文: 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侵害者,其主體均得依法請求救濟。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現行法為第三十七條第十一款)前段所稱「其他團體」,係指自然人及法人以外其他無權利能力之團體而言,其立法目的係在一定限度內保護該團體之人格權及財產上利益。自然人及法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固均為憲法保護之對象;惟為貫徹憲法對人格權及財產權之保障,非具有權利能力之「團體」,如有一定之名稱、組織而有自主意思,以其團體名稱對外為一定商業行為或從事事務有年,已有相當之知名度,為一般人所知悉或熟識,且有受保護之利益者,不論其是否從事公益,均為商標法保護之對象,而受憲法之保障。商標法上開規定,商標圖樣,有其他團體之名稱,未得其承諾者,不得申請註冊,目的在於保護各該團體之名稱不受侵害,並兼有保護消費者之作用,與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之意旨尚無牴觸。

【評論主題】丙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聘僱乙女,遭到主管機關以妨害本國人就業機會為由而拒絕,若主管機關對丙公司拒絕聘僱甲女的行為進行裁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丙公司不能作為基本權利的主體(B)丙公司締結契約的自由可

【評論內容】

釋字第486解釋文: 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侵害者,其主體均得依法請求救濟。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現行法為第三十七條第十一款)前段所稱「其他團體」,係指自然人及法人以外其他無權利能力之團體而言,其立法目的係在一定限度內保護該團體之人格權及財產上利益。自然人及法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固均為憲法保護之對象;惟為貫徹憲法對人格權及財產權之保障,非具有權利能力之「團體」,如有一定之名稱、組織而有自主意思,以其團體名稱對外為一定商業行為或從事事務有年,已有相當之知名度,為一般人所知悉或熟識,且有受保護之利益者,不論其是否從事公益,均為商標法保護之對象,而受憲法之保障。商標法上開規定,商標圖樣,有其他團體之名稱,未得其承諾者,不得申請註冊,目的在於保護各該團體之名稱不受侵害,並兼有保護消費者之作用,與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之意旨尚無牴觸。

【評論主題】36 有關保險標的(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凡與海上航行有關之可能危險,只要能以金錢衡量者,皆可為海上保險之標的(B)得依契約約定,以出發地之陸上倉庫起至目的港止之危險為海上保險標的(C)依我

【評論內容】

海商法第 132 條

未確定裝運船舶之貨物保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知其已裝載於船舶時,

應將該船舶之名稱、裝船日期、所裝貨物及其價值,立即通知於保險人。

不為通知者,保險人對未為通知所生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D.在訂立貨物保險契約時,未確定保險標的物之名稱、裝船日期及其價值者,該契約無效

契約有效,但未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對該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評論主題】丙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聘僱乙女,遭到主管機關以妨害本國人就業機會為由而拒絕,若主管機關對丙公司拒絕聘僱甲女的行為進行裁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丙公司不能作為基本權利的主體(B)丙公司締結契約的自由可

【評論內容】

釋字第486解釋文: 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侵害者,其主體均得依法請求救濟。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現行法為第三十七條第十一款)前段所稱「其他團體」,係指自然人及法人以外其他無權利能力之團體而言,其立法目的係在一定限度內保護該團體之人格權及財產上利益。自然人及法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固均為憲法保護之對象;惟為貫徹憲法對人格權及財產權之保障,非具有權利能力之「團體」,如有一定之名稱、組織而有自主意思,以其團體名稱對外為一定商業行為或從事事務有年,已有相當之知名度,為一般人所知悉或熟識,且有受保護之利益者,不論其是否從事公益,均為商標法保護之對象,而受憲法之保障。商標法上開規定,商標圖樣,有其他團體之名稱,未得其承諾者,不得申請註冊,目的在於保護各該團體之名稱不受侵害,並兼有保護消費者之作用,與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之意旨尚無牴觸。

【評論主題】36 有關保險標的(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凡與海上航行有關之可能危險,只要能以金錢衡量者,皆可為海上保險之標的(B)得依契約約定,以出發地之陸上倉庫起至目的港止之危險為海上保險標的(C)依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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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 132 條

未確定裝運船舶之貨物保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知其已裝載於船舶時,

應將該船舶之名稱、裝船日期、所裝貨物及其價值,立即通知於保險人。

不為通知者,保險人對未為通知所生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D.在訂立貨物保險契約時,未確定保險標的物之名稱、裝船日期及其價值者,該契約無效

契約有效,但未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對該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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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486解釋文: 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侵害者,其主體均得依法請求救濟。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現行法為第三十七條第十一款)前段所稱「其他團體」,係指自然人及法人以外其他無權利能力之團體而言,其立法目的係在一定限度內保護該團體之人格權及財產上利益。自然人及法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固均為憲法保護之對象;惟為貫徹憲法對人格權及財產權之保障,非具有權利能力之「團體」,如有一定之名稱、組織而有自主意思,以其團體名稱對外為一定商業行為或從事事務有年,已有相當之知名度,為一般人所知悉或熟識,且有受保護之利益者,不論其是否從事公益,均為商標法保護之對象,而受憲法之保障。商標法上開規定,商標圖樣,有其他團體之名稱,未得其承諾者,不得申請註冊,目的在於保護各該團體之名稱不受侵害,並兼有保護消費者之作用,與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之意旨尚無牴觸。

【評論主題】36 有關保險標的(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凡與海上航行有關之可能危險,只要能以金錢衡量者,皆可為海上保險之標的(B)得依契約約定,以出發地之陸上倉庫起至目的港止之危險為海上保險標的(C)依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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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 132 條

未確定裝運船舶之貨物保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知其已裝載於船舶時,

應將該船舶之名稱、裝船日期、所裝貨物及其價值,立即通知於保險人。

不為通知者,保險人對未為通知所生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D.在訂立貨物保險契約時,未確定保險標的物之名稱、裝船日期及其價值者,該契約無效

契約有效,但未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對該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評論主題】36 有關保險標的(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凡與海上航行有關之可能危險,只要能以金錢衡量者,皆可為海上保險之標的(B)得依契約約定,以出發地之陸上倉庫起至目的港止之危險為海上保險標的(C)依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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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確定裝運船舶之貨物保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知其已裝載於船舶時,

應將該船舶之名稱、裝船日期、所裝貨物及其價值,立即通知於保險人。

不為通知者,保險人對未為通知所生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D.在訂立貨物保險契約時,未確定保險標的物之名稱、裝船日期及其價值者,該契約無效

契約有效,但未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對該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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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確定裝運船舶之貨物保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知其已裝載於船舶時,

應將該船舶之名稱、裝船日期、所裝貨物及其價值,立即通知於保險人。

不為通知者,保險人對未為通知所生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D.在訂立貨物保險契約時,未確定保險標的物之名稱、裝船日期及其價值者,該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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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確定裝運船舶之貨物保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知其已裝載於船舶時,

應將該船舶之名稱、裝船日期、所裝貨物及其價值,立即通知於保險人。

不為通知者,保險人對未為通知所生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D.在訂立貨物保險契約時,未確定保險標的物之名稱、裝船日期及其價值者,該契約無效

契約有效,但未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對該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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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確定裝運船舶之貨物保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知其已裝載於船舶時,

應將該船舶之名稱、裝船日期、所裝貨物及其價值,立即通知於保險人。

不為通知者,保險人對未為通知所生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D.在訂立貨物保險契約時,未確定保險標的物之名稱、裝船日期及其價值者,該契約無效

契約有效,但未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對該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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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確定裝運船舶之貨物保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知其已裝載於船舶時,

應將該船舶之名稱、裝船日期、所裝貨物及其價值,立即通知於保險人。

不為通知者,保險人對未為通知所生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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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有效,但未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對該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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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確定裝運船舶之貨物保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知其已裝載於船舶時,

應將該船舶之名稱、裝船日期、所裝貨物及其價值,立即通知於保險人。

不為通知者,保險人對未為通知所生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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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有效,但未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對該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評論主題】36 有關保險標的(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凡與海上航行有關之可能危險,只要能以金錢衡量者,皆可為海上保險之標的(B)得依契約約定,以出發地之陸上倉庫起至目的港止之危險為海上保險標的(C)依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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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 132 條

未確定裝運船舶之貨物保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知其已裝載於船舶時,

應將該船舶之名稱、裝船日期、所裝貨物及其價值,立即通知於保險人。

不為通知者,保險人對未為通知所生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D.在訂立貨物保險契約時,未確定保險標的物之名稱、裝船日期及其價值者,該契約無效

契約有效,但未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對該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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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確定裝運船舶之貨物保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知其已裝載於船舶時,

應將該船舶之名稱、裝船日期、所裝貨物及其價值,立即通知於保險人。

不為通知者,保險人對未為通知所生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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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有效,但未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對該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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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將該船舶之名稱、裝船日期、所裝貨物及其價值,立即通知於保險人。

不為通知者,保險人對未為通知所生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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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確定裝運船舶之貨物保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知其已裝載於船舶時,

應將該船舶之名稱、裝船日期、所裝貨物及其價值,立即通知於保險人。

不為通知者,保險人對未為通知所生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D.在訂立貨物保險契約時,未確定保險標的物之名稱、裝船日期及其價值者,該契約無效

契約有效,但未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對該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評論主題】36 有關保險標的(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凡與海上航行有關之可能危險,只要能以金錢衡量者,皆可為海上保險之標的(B)得依契約約定,以出發地之陸上倉庫起至目的港止之危險為海上保險標的(C)依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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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 132 條

未確定裝運船舶之貨物保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知其已裝載於船舶時,

應將該船舶之名稱、裝船日期、所裝貨物及其價值,立即通知於保險人。

不為通知者,保險人對未為通知所生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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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 132 條

未確定裝運船舶之貨物保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知其已裝載於船舶時,

應將該船舶之名稱、裝船日期、所裝貨物及其價值,立即通知於保險人。

不為通知者,保險人對未為通知所生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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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36 有關保險標的(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凡與海上航行有關之可能危險,只要能以金錢衡量者,皆可為海上保險之標的(B)得依契約約定,以出發地之陸上倉庫起至目的港止之危險為海上保險標的(C)依我

【評論內容】

海商法第 132 條

未確定裝運船舶之貨物保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知其已裝載於船舶時,

應將該船舶之名稱、裝船日期、所裝貨物及其價值,立即通知於保險人。

不為通知者,保險人對未為通知所生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D.在訂立貨物保險契約時,未確定保險標的物之名稱、裝船日期及其價值者,該契約無效

契約有效,但未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對該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評論主題】36 有關保險標的(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凡與海上航行有關之可能危險,只要能以金錢衡量者,皆可為海上保險之標的(B)得依契約約定,以出發地之陸上倉庫起至目的港止之危險為海上保險標的(C)依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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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 132 條

未確定裝運船舶之貨物保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知其已裝載於船舶時,

應將該船舶之名稱、裝船日期、所裝貨物及其價值,立即通知於保險人。

不為通知者,保險人對未為通知所生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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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有效,但未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對該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評論主題】36 有關保險標的(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凡與海上航行有關之可能危險,只要能以金錢衡量者,皆可為海上保險之標的(B)得依契約約定,以出發地之陸上倉庫起至目的港止之危險為海上保險標的(C)依我

【評論內容】

海商法第 132 條

未確定裝運船舶之貨物保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知其已裝載於船舶時,

應將該船舶之名稱、裝船日期、所裝貨物及其價值,立即通知於保險人。

不為通知者,保險人對未為通知所生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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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50 A上市公司為留住優秀員工,擬實施庫藏股制度。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A)庫藏股之買回應經股東會之特別決議(B)庫藏股得以轉讓股份予員工之情事而買回(C)買回之庫藏股應於買回之日起六個月內將其轉讓予

【評論內容】修法後第 28-2 條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或依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買回其股份,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一、轉讓股份予員工。二、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 股或認股權憑證之發行,作為股權轉換之用。三、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並辦理銷除股份。前項公司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公司依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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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確定裝運船舶之貨物保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知其已裝載於船舶時,

應將該船舶之名稱、裝船日期、所裝貨物及其價值,立即通知於保險人。

不為通知者,保險人對未為通知所生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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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2 甲對乙有五百萬元債權,惟其返還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甲在飛機場見乙欲乘飛機出國,乃以乙未償還五百萬元為由,而對乙施以拘束並扣留其行李,乙強力反擊將甲打傷並取回行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可以

【評論內容】

自助行為保護的權利是請求權,本件乙的返還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故不得主張自助行為。

乙對於甲現在不法侵害(拘束並扣留行李),為了防衛自己的權利,在不逾越必要程度下為反擊。

【評論主題】51 在甲基於某買賣契約起訴,請求判決命被告乙交付買賣標的物 A 屋之事件(本訴訟),關於準備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審理本訴訟之受命法官整理有關系爭買賣契約已否成立之爭點後,如經合議庭授權即

【評論內容】

A第 270 條第三項

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不得以合議庭授權)

一、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

二、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

三、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

四、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

B既僅合意就「契約是否成立」此事實調查,受命法官即應於此事實範圍內調查。

C「證據契約」,係當事人雙方若基於合意,在其所訂立之契約中附加約定,將法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變更或調整者之附加之舉證責任分配契約。

倘其內容無礙於公益,且非屬法院依職權應調查之事項,及不侵害法官對證據評價之自由心證下,並在當事人原有自由處分之權限內,基於私法上契約自由及訴訟法上辯論主義與處分權主義之原則,應承認其效力,以尊重當事人本於權利主體與程序主體地位合意選擇追求訴訟經濟之程序利益。

D程序選擇權,容許其自行協商並整理爭點。

【評論主題】37 A 公司為一家股票在臺灣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銀行,目前該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 120 億元,且A 公司設有 9 名董事,其中包括甲、乙、丙 3 名獨立董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A 公司若

【評論內容】

個人筆記(補充法條)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 8 條

依本法設置獨立董事之公司,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常務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一人,且不得少於常務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證交法14-2第三項

公司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獨立董事執行業務。獨立董事執行業務認有必要時,得要求董事會指派相關人員或自行聘請專家協助辦理,相關必要費用,由公司負擔之。

14-6第一項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其成員專業資格、所定職權之行使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擴大強制設置審計委員會之適用範圍。(金管證發字第10703452331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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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 132 條

未確定裝運船舶之貨物保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知其已裝載於船舶時,

應將該船舶之名稱、裝船日期、所裝貨物及其價值,立即通知於保險人。

不為通知者,保險人對未為通知所生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D.在訂立貨物保險契約時,未確定保險標的物之名稱、裝船日期及其價值者,該契約無效

契約有效,但未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對該損害不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