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5 甲(住所在臺中市)及乙(住所在彰化縣)二人聯手,將丙從其住家(位於苗栗縣)強押至新竹縣山區毆打及囚禁。如嗣後丙因該妨害自由及傷害事件,以甲、乙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二人負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關於土地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僅臺灣臺中、彰化二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B)僅臺灣苗栗、新竹二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C)臺灣臺中、彰化、苗栗、新竹四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
(D)僅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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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mikamikan2009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1.甲住台中,乙住彰化,依照民訴第1條被...

【用戶】ckvhome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A)僅臺灣臺中、彰化二地方法院有管轄權(訴20本文):造成被告應訴不便利。(B)僅臺灣苗栗、新竹二地方法院有管轄權(訴20但、15I)

【用戶】Meng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第 21 條 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