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不懈】評論
民法第873-1條規定:「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第1項)。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第2項)。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前,得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以消滅該抵押權(第3項)。」此為流抵約款之規定。依題示分析如下:(A)甲、乙間之流抵約款違反禁止規定,無效 → (錯誤) 依題示,甲、乙就流抵約款約定之方式,並不違反民法契約成立生效及第8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