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不懈】評論
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此項生父認領,其性質為形成權之一種,故認領後即形成一定身分關係。又民法第1070條規定:「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