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不懈】評論
甲死亡時,繼承人為其唯一之子女乙,乙有唯一子女丙(甲之孫,已成年)。故依民法第1138條,乙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丙為第二順位繼承人。甲死後第 3 天,此時丙尚未取得繼承權,即未取得A電腦之所有權,故丙擅自將 A 電腦廉價出售予惡意之第三人丁並完成交付之行為,為無權處分,依民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看完整詳解
【wangchauyau】評論
丙於甲死後第三天(乙未拋棄繼承前),將電腦出賣於丁並讓與所有權,丙與甲之物權行為因欠缺處分權而屬無權處分,效力未定,且丁為惡意,無法主張善意受讓。民法§1176Ⅴ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嗣後乙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甲只剩下丙為唯一親屬,得繼承之。(乙拋棄繼承,丙不得代位繼承;因依民法§1140規,限於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始得代位繼承,)民法§118Ⅱ本文:「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丙與丁之無權處分行為成為有權處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