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甲向 A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十年期家族個人壽險,以甲個人、其妻乙、受監護宣告之父丙及 14 足歲之子丁為被保險人,統以甲為受益人,約定死亡給付(含喪葬費用)為每人 新臺幣 500 萬元。於保險期間第三年,家族共同乘坐汽車旅遊時,遭遇嚴重事故,丙及丁不幸身亡, 假設本保險契約無其他無效事由且事故發生時丙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試問 A 公司應如何賠付?
(A)丙部分賠新臺幣 500 萬元;丁部分賠新臺幣 500 萬元
(B)丙部分賠遺產稅喪葬扣除額半額;丁部分賠新臺幣 500 萬元
(C)丙部分賠新臺幣 500 萬元;丁部分賠遺產稅喪葬扣除額半額
(D)丙部分賠遺產稅喪葬扣除額半額;丁部分賠遺產稅喪葬扣除額半額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奉尚弼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丙部分:依照107-1,僅喪葬費給付有效。第 107-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