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尚弼】評論
現行法股東出資→自製圖表,自行使用。(A) 無限公司股東得以勞務為出資第 43 條
【學海無涯 回頭是岸】評論
整理一下現行公司法得以勞務出資的狀況:1.無限公司股東=>第 43 條股東得以勞務或其他權利為出資,並須依照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辦理。2.兩合公司無限責任股東=>第 115 條 準用 第 43 條 p.s.第二章即無限公司章節兩合公司除本章規定外,準用第二章之規定。第 117 條 明示其一,排除其他。有限責任股東,不得以勞務為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