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 甲持命乙給付金錢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查封乙所占用未辦理保存登記之 A 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如 A 屋係丙出資興建,則丙得對本件執行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B)如 A 屋係丙出資興建,並出售於乙,則丙對本件執行亦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C)如 A 屋係丙出資興建,並出售於丁,則丁得代位丙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D)如 A 屋係丙出資興建,出售於乙,乙再出售於丁,則丁不得代位丙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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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ckvhome】評論

(A)如 A 屋係丙出資興建,則丙得對本件執行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強15)(B)如 A 屋係丙出資興建,並出售於乙,則丙對本件執行不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因丙有交付其A屋於買受人乙之義務。(C)如 A 屋係丙出資興建,並出售於丁,則丁得代位丙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強15)(D)如 A 屋係丙出資興建,出售於乙,乙再出售於丁,則丁不得代位丙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強15)

xoxo】評論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06號民事判★:「...

花興大】評論

其實可以很粗糙的判斷說,丙已經把房子出售...

wangchauyau】評論

本題為甲為乙之債權人,聲請查封乙占★★☆...

110515040】評論

(A) 如 A 屋係丙出資興建,則丙得對本件執行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C) 如 A 屋係丙出資興建,並出售於丁,則丁得代位丙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從選項看來,乙可能無占有權源,而屬於無權占有,則所有人丙、事實上處分權人丁可提第三人異議之訴。因此AC是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