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kvhome】評論
(A)如 A 屋係丙出資興建,則丙得對本件執行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強15)(B)如 A 屋係丙出資興建,並出售於乙,則丙對本件執行不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因丙有交付其A屋於買受人乙之義務。(C)如 A 屋係丙出資興建,並出售於丁,則丁得代位丙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強15)(D)如 A 屋係丙出資興建,出售於乙,乙再出售於丁,則丁不得代位丙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強15)
【xoxo】評論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06號民事判★:「...
【花興大】評論
其實可以很粗糙的判斷說,丙已經把房子出售...
【wangchauyau】評論
本題為甲為乙之債權人,聲請查封乙占★★☆...
【110515040】評論
(A) 如 A 屋係丙出資興建,則丙得對本件執行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C) 如 A 屋係丙出資興建,並出售於丁,則丁得代位丙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從選項看來,乙可能無占有權源,而屬於無權占有,則所有人丙、事實上處分權人丁可提第三人異議之訴。因此AC是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