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110515040】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48 甲借用乙之 A 地建築廠房,約定借期 1 年,乙移居國外後,甲長期占有 A 地未還,經 25 年過後,甲擬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關於本案時效取得問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甲須變更借用 A 地

【評論內容】89台上1370裁:

按因時效完成而取得地上權或地上權登記請求權者,必須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他人之土地為其成立要件之一,原審既認上訴人非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系爭土地,即上訴人即無從因時效而取得地上權或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又縱認上訴人因地上權取得時效完成而得主張時效利益,依民法第772條準用第769條及第770條之規定,亦僅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而已,並非即取得地上權,在其未依法登記為地上權人之前,自不能本於地上權之法律關係,向土地所有人有所主張而認其非無權占有。

且按占有人因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向該管地政機關請求為地上權登記,經地政機關受理,受訴法院應就占有人是否具備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為實體上裁判者,須以占有人於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前,以具備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為由,向地政機關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為前提。

本件上訴人未於被上訴人訴請拆屋還地之前,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為地上權人,既經其自承,並為原審所是認,則其占有系爭土地自屬無正當合法權源。上訴人謂其因時效完成非無權占有系爭土地,指摘原判決不當,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評論主題】46 甲持命乙給付金錢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查封乙所占用未辦理保存登記之 A 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如 A 屋係丙出資興建,則丙得對本件執行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B)如 A 屋係丙出

【評論內容】(A) 如 A 屋係丙出資興建,則丙得對本件執行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C) 如 A 屋係丙出資興建,並出售於丁,則丁得代位丙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從選項看來,乙可能無占有權源,而屬於無權占有,則所有人丙、事實上處分權人丁可提第三人異議之訴。因此AC是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