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純正工程人員】評論
第 408 條(贈與之任意撤銷及其例外)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第 409 條(受贈人之權利)贈與人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其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前項情形,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A錯、C對。第 410 條(贈與人之責任)
【123】評論
A)409I贈與人可歸責給付遲延,贈與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價額,II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損賠B)410贈與人負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C)408I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贈與,408II公證或履行道德義務不適用之D)411贈與人不負權利/物之瑕疵擔保,但故意不告知或保證,負損賠責任4F搬文記得附來源 https://m.facebook.com/lawswinner/photos/a.1179587912054589/4179499002063450/?type=3&source=48內容農場至少有的會放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