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關於承攬之危險負擔,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工作物於定作人受領遲延中毀損滅失,承攬人不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
(B)定作人受領工作後,工作物毀損滅失,定作人有給付報酬的義務
(C)定作人受領工作前,工作物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瑕疵而毀損滅失者,雖承攬人已告知瑕疵,仍不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
(D)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仍應負責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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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不純正工程人員】評論

第 508 條(危險負擔)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責。→選B

櫻考艾莎】評論

民法第505條第1項: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

123】評論

用508承攬契約危險移轉的法理判斷(A)工作物於定作人受領遲延中毀損滅失,承攬人不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通說認為受領遲延視為危險移轉,所以定作人自負責,承攬人可請求報酬(B)定作人受領工作後,工作物毀損滅失,定作人有給付報酬的義務>>危險移轉,定作人負責,仍須給付報酬給承攬人,B正確(C)定作人受領工作前,工作物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瑕疵而毀損滅失者,雖承攬人已告知瑕疵,仍不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這邊注意509定作人提供材料有瑕疵,承攬人經通知可請求報酬和墊款,定作人有過失承攬人還可請求損賠(D)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仍應負責>>508II,定作人提供材料不可抗力毀損滅失,承攬人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