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純正工程人員】評論
第 823 條(共有物之分割與限制)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第 826-1 條(共有物讓與之責任)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後,亦同。
【wangchauyau】評論
A依823第1項前段,隨時請求分割...
【123】評論
A)359、823、949、1052都是形成權B)823IIIC)823II但 30年D)826-1I不動產共有約定經登記,拘束受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