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甲、乙、丙共有 A 地,各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三人訂定契約將 A 地分為 3 區,分別由甲、乙、丙各自管理 A1、A2、A3。如甲有意分割 A 地,並指定要取得 A1,乙、丙則希望維持共有,無意分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的分割請求權應適用消滅時效之規定
(B)甲、乙、丙間之契約如訂有不分割的期限,遇有重大事由時,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C)甲、乙、丙間之契約如訂有不分割之期限,其期限不得逾 20 年;逾 20 年者,縮短為 20 年
(D)甲、乙、丙間之契約關於不分割之約定,未經登記,甲將應有部分讓與給丁,丁仍受該約定之拘束代號:3301頁次:12-5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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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不純正工程人員】評論

第 823 條(共有物之分割與限制)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第 826-1 條(共有物讓與之責任)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後,亦同。

wangchauyau】評論

A依823第1項前段,隨時請求分割...

123】評論

A)359、823、949、1052都是形成權B)823IIIC)823II但 30年D)826-1I不動產共有約定經登記,拘束受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