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甲向 A 銀行貸款並由乙擔任連帶保證人,甲因事業經營遭遇困境而面臨財務危機,無法清償對 A 銀行之貸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 銀行得直接向乙請求履行保證責任
(B) A 銀行須先聲請強制執行甲之財產仍有不足時,A 銀行才得以向乙請求履行保證責任
(C)即使 A 銀行未聲請強制執行,乙仍可先主張先訴抗辯權
(D)因甲未受破產宣告,所以保證人乙仍無須負保證之責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不純正工程人員】評論

按題意,乙是連帶債務人,與主債務人居於同一地為對債權人負全部的責任。與保證人地位不同,沒有§745先訴抗辯權的適用。

摩卡】評論

題目是連帶保證,屬§273之連帶債務人,...

奶酒貓】評論

對於連帶保證責任而言,由於連帶責任保證的性質使得債務人保證人對主債務的履行無先後次序之分,保證人與債務人屬於同一次序,保證人不享有次序利益,因而沒有先訴抗辯權。連帶保證人對債權人而言,實際上就等同於主債務人,原則上乙關於該項保證債務之負擔,不能較主債務人甲為重先訴抗辯權只適用於一般保證,在一般保證中,主債務履行期限屆至而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只能先請求債務人履行,此時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清償次序有先後之分,其中債務人是第一次序,保證人為第二次序。所以,先訴抗辯權只存在於一般保證中。來源維基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