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純正工程人員】評論
第 667 條(合夥之意義及合夥人之出資)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AB正確、C錯第 676 條(決算及損益分配之時期)合夥之決算及分配利益,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每屆事務年度終為之。→D正確
【摩卡】評論
合夥的定義即為兩人以上出資共同經營,故合...
【花興大】評論
合夥規定在667第一項,說要「互約出資」,所以沒有那種可以來蹭的,可以依此脈絡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