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下列關於合夥之敘述,何者錯誤?
(A)合夥人得為勞務出資
(B)合夥人以不動產出資時,不限於移轉所有權,亦得為合夥經營設定地上權
(C)合夥契約得約定合夥人中之一人不負擔出資之義務
(D)合夥之決算與分配利益,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每屆事務年度終為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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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不純正工程人員】評論

第 667 條(合夥之意義及合夥人之出資)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AB正確、C錯第 676 條(決算及損益分配之時期)合夥之決算及分配利益,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每屆事務年度終為之。→D正確

摩卡】評論

合夥的定義即為兩人以上出資共同經營,故合...

花興大】評論

合夥規定在667第一項,說要「互約出資」,所以沒有那種可以來蹭的,可以依此脈絡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