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甲出租 A 屋予乙並交付之,租期 1 年,惟在甲、乙租賃關係存續中,甲又將 A 屋出賣予善意之丙,並為所有權之移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丙間之買賣契約及移轉 A 屋所有權之行為無效
(B)甲對丙應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C)乙依法取得終止權,得終止其與甲間之租賃契約
(D)甲對丙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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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不純正工程人員】評論

第 425 條(租賃物所有權之讓與)買賣不破租賃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第 349 條(權利瑕疵擔保(一)-權利無缺)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springtime】評論

A(X) 房子出租,甲也還是所有權人,所...

123】評論

A)買賣有效(不以有處分權為要)、移轉所有權有效(758)B)425I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349權利無缺擔保C)425I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D)房子價值、效用、品質沒毛病,不適用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