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雅亞】評論
緊急命令法源為憲法,位階等同憲法,具有暫...
【123】評論
J543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由此可知,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其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緊急命令效力位階,應該是等同甚至優於法律
【ckvhome】評論
(A)緊急命令:法律位階,法官必須受其拘束(釋543)(B)法規命令:行政命令位階,法官不受其拘束(C)職權命令:行政命令位階,法官不受其拘束(D)行政規則:行政命令位階,法官不受其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