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關於行政程序法所定之行政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處分之相對人為公同共有人時,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即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發生送達效力
(B)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應依職權或當事人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並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C)行政執行機關對義務人限制住居時,均應於處分前給予義務人陳述意見,方符正當行政程序之要求
(D)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程序之行政處分時,應受聽證結果之拘束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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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鄭光宇】評論

(A)釋字663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第三項★★,...

手機女孩MIM】評論

(A)釋字第663號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此一規定,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對公同共有人所為核定稅捐之處分,以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即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發生送達效力之部分,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致侵害未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之訴願、訴訟權,與憲法第十六條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新手村司律烤生】評論

(B) 行政程序法36、37條